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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财政局多举措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时间:2018-03-07 12:25 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南丰县2018年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南丰县财政局早动员早部署,制定《南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项目资金分配、项目实施管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竣工验收等方面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

  一、项目资金分配。一是建立项目库,每年年初根据“科学扶贫、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布置乡镇上报扶贫项目,并依据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汇总、审查乡镇上报项目,将符合实施要求的项目纳入建设范围,建立完善扶贫项目库。二是分配下达项目资金,县扶贫移民、财政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项目分配与实施监管,每年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提出本年度具体项目实施计划,报县政府或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同意后,下发各乡镇实施。三是统筹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充分发挥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每年出台年度涉农扶贫资金整合使用方案,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四是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完善县本级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机制,确保资金增长比例达到每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要求。

  二、项目实施管理。一是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各乡镇负责扶贫项目组织推动与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管理,强化约束机制,严格按项目批复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项目资金。二是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扶贫项目工程建设要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项目评审制、建设招投标制、物资集中采购制、项目责任制管理要求进行实施。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三是全面推行项目公开公示制度,扶贫项目资金分配下达10日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脱贫攻坚项目下达及批复情况,各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公示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项目建成后,在项目建设所在地设立项目标示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项目资金拨付。一是资金下达时限,县财政局、扶贫移民局根据项目资金额度批复文件,一个月内将资金指标全部下达到各乡镇。二是资金拨付流程,各乡镇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负责全面管理,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拨款,项目安排资金的工程款由乡镇根据施工进度自主把握、审批拨付。项目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各乡镇必须设立专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具体拨付流程: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审核→乡镇审批→拨付项目资金,对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规定暂扣工程质量保证金。三是资金报账资料,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合同(协议)单位与中标单位一致,资金拨付收款单位与合同(协议)单位一致。

  四、项目竣工验收。一是完工自验,项目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应主动开展自验,发现项目建设不符合项目批复文件和规划设计的,必须及时进行整改或补救。自验合格后,项目施工单位向乡镇和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二是竣工验收,项目施工单位向所在乡镇和业主单位提出验收申请,需提交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项目结算清单等完整的项目资料,乡镇组织包村干部、扶贫工作站人员、协同单位等相关人员成立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同时必须邀请县项目主管部门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验收,按照规划设计核实项目工程量结算清单,出具验收报告。三是项目评审,扶贫工程项目实行完工结算评审制度,预算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完工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结算评审;预算评审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全部由县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四是项目质保金,扶贫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在审核项目审计后的拨款资料时,应预留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半年后,如果未发现质量问题,项目施工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乡镇审核同意,财政所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五是档案管理,各乡镇应按要求,规范项目档案,收集和建立真实、合法和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做到一个项目一个档案,并妥善保存,同时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

  五、项目资金监管。一是严格项目监管,各乡镇为项目实施第一责任单位,县扶贫移民、财政等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监管。二是加强监管力度,县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并对监管职责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引入第三方独立监督,引导贫困人口主动参与监督,构建多元化资金监管机制。各乡镇每月要向县扶贫移民局报送资金拨付情况,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要定期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查询掌握各乡镇扶贫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三是开展绩效评价。县扶贫移民局、财政局每年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项目实施工作开展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在分配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