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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外嫁女、外嫁女子女为啥不享受拆迁待遇?保定市政府回复

时间:2021-12-09 00:31 浏览:

  “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外嫁女户口动迁过的不予认定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待遇。”10月8日,河北保定市政府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最新回复了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一位网民关于“离异女户口在本村为什么不能享受拆迁待遇”的留言。

  近期,多位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村民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离异女户口在本村为什么不能享受拆迁待遇”、“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的子女为什么不予分配拆迁待遇”及“‘坐堂招夫’男方为什么不享受拆迁补偿待遇”等问题,保定官方分别作出了回复,并与一位外嫁女网民进行了多次互动。

  这位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以《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张子女的拆迁权利,保定市政府10月8日最新回复称,针对您再次留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交办至相关单位,待有最新进展会对您的留言进行回复。

  保定市政府近期在答复中透露,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和程序的法律效力,有的村民曾提起诉讼,经两审终审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网民9月19日在人民网留言称,我是保定市莲池区百楼镇东百楼村村民,女,1984年出生于东百楼村。我2008年结婚,户口迁到百楼镇西百楼村,2015年离异后未再婚。2017年,我以正常手续将户口迁回东百楼。本人离异后长期居住在东百楼村,有选举权,有耕地(1999-2029)30年不变。村里和镇政府以我的户口迁动过为由,不给予我本村村民的待遇,2020年底整村拆迁将我排除在外。由于疫情断断续续,我找了莲池区相关部门8个多月了无人给解决,希望解决我应该享有的村民正常的待遇。

  保定市政府10月8日回复称,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莲池区政府已核查。东百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经全村户代表公投表决,并完成了公示。另外针对特殊情况,也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外嫁女户口动迁过的不予认定为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不能享受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澎湃新闻注意到,保定莲池区百楼镇除了东百楼村出现涉及外嫁女拆迁权利的情况之外,该镇西百楼村也有外嫁女反映相关拆迁权利问题,保定市政府并与这位外嫁女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多次互动。

  8月13日,西百楼这位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在人民网留言,咨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资格及认定条件”:1、我国现在实践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和取得资格是什么?2、关于保定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是村里独家说了算,还是受法律法规政策约束、有法定的认定指导程序呢?

  8月27日,保定市政府回复称,经莲池区百楼镇核实,已拆迁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认定和程序,是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村实际情况,经村民民主议定程序通过,只在本村范围内执行的。有的村民曾因该认定办法提起诉讼,经两审终审判决驳回了村民的起诉。

  8月27日,西百楼这位外嫁女评价保定市政府的回复称,答非所问,两个问题根本就没有正面答复,答复的也不是我问题诉求。

  9月14日,保定市政府再次回应,表示莲池区政府已核查,并作出了详细的回复:

  一、“西百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产生的依据和过程。百楼镇西百楼村村民代表会议于2021年7月18日表决通过了“西百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认定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百楼镇政府意见,经过“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等严格的民主程序制定。与2019年至2021年百楼镇已经拆迁的西大夫庄、东大夫庄、蔡庄、东百楼、后营、北张庄、头台、柴楼8个村制定的“认定办法”内容一致。

  二、您子女暂不享受西百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待遇的依据。您是西百楼村民,属于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其本人享受西百楼村“女儿户待遇”。西百楼村“女儿户待遇”分配的原则是按照“西百楼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执行的,其中认定办法第一大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范围中第6条规定:户籍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二大项不予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范围中第1条规定,外嫁女的子女及配偶不予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以上两项规定,即只给户口未迁出本村的外嫁女予以分配,您的子女不予分配。

  9月28日,西百楼这位外嫁女继续跟评表示不满意,并以《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为依据提出反驳。她称:政府还是没有正面回复我咨询的问题,就是关于我国现在实践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条件和取得资格是什么?“支部会议提议”、“两委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是不是应该在国家实践实施的基础上进行?国家允许村民自治,前提是依法,内容超出了法律规定范围的认定办法,是不是还有效?《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规定:第二十二条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在讨论决定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宅基地使用、集体资产折股量化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第二十三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剥夺或者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10月8日,保定市政府最新回复称,针对您再次留言反映的情况,我们已交办至相关单位,待有最新进展会对您的留言进行回复。再次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此外,澎湃新闻注意到,关于外嫁女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家庭成员的认定标准,保定莲池区委9月29日在答复百楼镇蔡庄村村民留言时曾表示,蔡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办法通过民主议定程序,经全村户代表公投表决,并完成了公示。另外针对特殊情况,也通过了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对外嫁女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家庭成员的认定,以2003年最后一次分配征地款为依据。在2003年分到征地款的人员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2003年没分到征地款的人员则不予认定。



来源: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