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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保证人非书面约定保证责任,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时间:2021-07-12 01:34 浏览:

  案例:2019年2月,李某因经营困难急需用钱,向钱某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6个月,月利率2%,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杨某口头作保证。债务到期后,李某未还款,钱某要求杨某还款。问:杨某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则保证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若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则该合同成立。”本案中,对于李某向钱某所借款项,杨某只是提供口头保证,并未签订书面合同。若钱某无证据可以证明杨某已经履行了主要担保义务,保证合同不成立,杨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