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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首例区块链存取证助力析辩真假大白兔

时间:2020-06-08 01:47 浏览:

大白兔的满口奶香是许多人心中的童年记忆。2020年4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生园公司”)诉长沙雨花区甜甜柜零食店(以下简称“甜甜柜零食店”)、河南博涵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涵食品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于2012年5月27日受让上海益民食品五厂的大白兔商标,第30类202241号大白兔商标商品系图文商标,由图形及中文“大白兔”和英文“WHITERABBIT”组成。大白兔商标于1983年12月15日注册,1993年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11年被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冠生园公司诉称甜甜柜零食店有大量销售、被告博涵食品公司有大量生产和销售,尤其是在淘宝和拼多多等APP上大量网络销售的行为。

5月21日,因被告博涵食品公司在淘宝店铺上开始不断下架案涉商品,为了防止证据灭失,原告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保全申请。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和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就博涵食品公司在网店上的销售行为使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区块链公证取证平台”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取证,就所形成的证据上链校验。现就该案的相应情况浅析如下:

一、  区块链存取证的技术基础

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技术的集成应用,被认为是继大型机、个人电脑、互联网之后计算模式的颠覆式创新。广义来说,区块链技术是利用块链式数据结构来验证与存储数据、利用分布式节点共识算法来生成和更新数据、利用密码学的方式保证数据传输和访问的安全、利用由自动化脚本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来编程和操作数据的一种全新的分布式基础架构与计算范式。在司法区块链运用过程中,利用去中心化的块链式数据储存结构存储电子证据等相应诉讼材料,通过“哈希值”计算转换的方式和密码学确认的方式来确保证据传输过程安全、所存取证据不可逆且不可篡改;同时,该去中心化的块链式数据储存结构,以独一无二的区块链ID、证书编号等为其秘钥,通过准确秘钥,即可随时进入该数据储存结构查验存储证据等数据内容。

二、  法院在证据保全中就区块链存取证保全的法律依据与操作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可见,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保全是一种法院介入的先期采证行为,其目的是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电子数据在证据体系中,非常容易被修改或删除。在本案中,鉴于当事人所申请保全的证据为被告在网店APP中发布的上架商品信息,在市场行为中,很容易因原告起诉而导致被告删除或修改上架商品,传统的电子数据提取往往是以页面截图的方式来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而无法再直观的回溯与观看到原电子数据。这时,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申请,为了防止直观电子数据灭失,提前介入与取证,进行证据保全就很有必要。而且,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证据保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本院委托北京市方正公证处通过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方正公证处区块链节点分布式应用,就案件所涉电子数据进行保全取证,并通过“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区块链取证平台”进行了上链存证。其中,司法联盟链legalXchain是由真相科技维护运行的由法院、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第三方存证平台如IP360法治云平台等组成的去中心化司法区块链系统,实时同步数据至区块链网络各节点并可通过区块链网络进行校验。这种证据保全措施也是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当前技术环境下效率最高又能确保公平的措施。

三、区块链存取证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意义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在证据体系中的占比越来越大,兆亿量级的电子数据提取、保存与核验是未来司法实务界的重点。在传统的庭审方式中,以页面截图等方式形成的纸质等显像方式来证明以电子数据形式表现的侵权事实的存在,庭审中既有侵权人在侵权原电子数据灭失情况下否认情况的发生,且无法直接观看与溯源以纸质版本呈现的电子数据让法官无法直观的感受到侵权的事实,还存在因打印不清晰无法清晰观看的客观限制。而且,页面截图、操作录像等方式提取并保存的电子证据可以被指出为DNS劫持导向的假网站,而且页面也可以被前台篡改。而区块链技术通过技术的精巧组合,资源的对等与平均分配,程序的严密与完整性,规范了介入区块链的成员行为,确保了区块链方式提取与存储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给了司法实务界一种全新的证据存取证的方式。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的特点,能够有效的保障电子数据的提取、存储、溯源的真实有效,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与公平。

总之,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书证、物证等类型的证据相比,具有易篡改、不易判断真实性特点的电子数据证据,在不可逆、难篡改、透明的区块链技术保障下,中立的、开放的法院在符合法定证据规则的情况下,是可以委托第三方平台来进行电子数据证据保全与存证的。这也是在新的证据规定下的一种全新的司法创新与探索,是司法公平公正前行路上的一大助力。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彭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