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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崇仁县土地开发及旱改水等项目新增耕地和耕地等别用于占补平衡实施办法》的通 知

时间:2019-04-28 17:41 浏览:

崇府办发〔2019〕23号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仁县土地开发及旱改水等项目新增耕地和耕地等别用于占补平衡实施办法》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崇仁县土地开发及旱改水等项目新增耕地和耕地等别用于占补平衡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4日

 

崇仁县土地开发及旱改水等项目新增耕地和耕地等别用于占补平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保护耕地严守耕地红线的意见》(赣府厅发〔2016〕10号),《江西省土地整治项目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暂行办法》,《抚州市关于改进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项目的实施意见 》( 抚府办发〔2017 〕11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我县耕地保护工作,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保障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现结合我县实际,就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及旱改水土地整治项目提高耕地质量等别用于占补平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仁县行政区域内本次县级财政投资的项目。包括:土地开发、旱改水项目等。

第三条  各乡镇均为项目建设管理责任主体。项目管理按照政府主导、乡镇负责、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参与原则确定。实行“政府立项、乡镇建设管理,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及“依托自然资源项目建设平台完成报部备案”的工作要求,统一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指是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主要从耕地开垦费或者县级自行补充耕地投资中列支。相关部门、乡镇工作经费可以在县政府奖励资金列支。

第五条  本次所有项目新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耕地质量等别增量指标统一由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报自然资源部进行备案,备案后的指标统一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建设、报备、工程后期管护

第六条  县政府将加强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第七条  各乡镇要把项目作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积极负责做好项目实施协调工作,主要负责项目的招投标及工程实施工作。在项目实施前认真做好宣传发动、权属调整和群众思想工作,广泛征求群众意愿,妥善解决好工程建设中的问题与纠纷,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在项目预算审计完成后立即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按规划设计督促中标单位按质、按期完工。

第八条  项目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按政府规定进行,由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及程序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

县财政局: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项目涉及地块中是否存在公益林、退耕还林等地类予以认定,并配合完成项目立项有关资料。

县审计局、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县城区项目管理办:负责项目建设的审计工作,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在项目预算资料齐全的情况下5日内出具预算审计报告;在项目决算资料齐全情况下,5日出具决算审计报告。对完成工程决算审计项目,在资料齐全下,5日内出具财务决算报告。

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查、组织项目评审、项目实施督查指导以及组织项目验收等工作,及依据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数据,对项目地类及面积进行上图套合,协助完成耕地质量等别确认,在规划设计图上表明新增耕地区域及面积;协助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省、市自然资源相关部门对项目耕地质量等别进行评定及新增耕地面积进行勘测认定;做好项目报部备案等工作。

各国土所:及时做好拟开发地块的实地现状认定,并拍摄相关的影像及照片,为项目选址提供参考及依据。

第九条  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时,要优化项目选址,充分挖掘县内耕地后备资源,合理选定项目区域和规模,尽可能选择新增耕地较多的区域。要努力提升项目质量,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设计、提高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条  要把好项目验收关,按照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各部门要把项目是否进行耕地质量评定和新增耕地勘测认定作为项目验收的必要内容,对资料不完善,未进行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及新增耕地勘测认定的,一律不得通过验收。新增耕地质量等别评定申请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进行;新增耕地勘测认定:60亩以上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指定测量单位进行测量,300亩以上项目由江西省国土勘测规划院进行测量。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各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给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负责报部备案。整理中心要按照报备要求,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中完成备案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新增耕地的地籍变更工作,已报备项目的新增耕地要在当年完成土地变更。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复垦补充耕地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84号)和国家、省关于土地开发复垦的相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和重复计算新增耕地面积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批准单位下达验收批复。各乡镇要按照原土地权属情况落实到村组集体和个人进行管护和耕种,保证土地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在依法保障农民权益、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新增耕地和项目原有耕地一并进行流转,进行农业产业融合发展,发展现代农业产业。

第三章  经费保障及奖惩

第十三条  乡镇、县自然资源局和相关部门在土地整治项目新产生的耕地指标,给予拨付奖励资金,在土地开发项目中直接产生水田和旱改水的按6000元/亩给予乡镇奖励资金,400元/亩给予县自然资源局奖励资金;直接产生旱地的按600元/亩给予乡镇奖励资金,100元/亩给予县自然资源局奖励资金,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县政府将另行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赣国土资函〔2014〕256号文件、抚府办发〔2017 〕119号文件要求,土地开发、旱改水项目土壤培肥费前三年不低于200元/亩,验收后,由县财政安排连续三年耕种培肥资金每年200元/亩一次性拨付给整理中心,整理中心根据项目县每年耕种情况分年度下拨给各乡镇。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崇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